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礦業(yè)權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內容,促進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綠色開發(fā),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部制定了《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編制指南》(以下簡稱《編制指南》,見附件),現予以印發(fā),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采礦權擴大礦區(qū)范圍變更、開采主礦種變更、開采方式變更的,應按照《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以下簡稱開發(fā)利用方案)。
二、開發(fā)利用方案審查工作由具有相應采礦權出讓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可委托給具有一定技術力量的單位組織審查。開發(fā)利用方案審查通過后,應將審查結果(專家審查意見、審查專家簽字名單等)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按照有關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審查工作的管理,審查單位應明確審查程序、審查制度、審查人員及專業(yè)等,聚焦礦區(qū)范圍科學合理設置、資源合理開采和節(jié)約集約利用,嚴把審查質量,提高審查效率。
四、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礦種的采礦權,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擬申請的采礦權礦區(qū)范圍是否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禁止限制區(qū)域以及與其他礦業(yè)權重疊等情況協助核查。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提高核查效率,及時反饋核查意見。
五、采礦權申請人對開發(fā)利用方案編制質量和有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標注密級。
六、各地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開發(fā)利用方案編制和審查要求;地熱、礦泉水等流體礦產及海砂的開發(fā)利用方案可參照本《編制指南》另行制定。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國土資發(fā)〔1999〕98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fā)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自然資源部辦公廳2024年7月3日
附件: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編制指南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 名稱 | 最新價 | 漲跌 |
|---|---|---|
| 高線 | 3490 | - |
| 熱軋板卷 | 3640 | - |
| 低合金中板 | 3660 | - |
| 鍍鋅管 | 4210 | +10 |
| 工字鋼 | 3390 | +40 |
| 鍍鋅板卷 | 3870 | +20 |
| 管坯 | 33890 | - |
| 冷軋無取向硅鋼 | 3940 | - |
| 圓鋼 | 3340 | +10 |
| 鉬鐵 | 227600 | 1,500 |
| 低合金方坯 | 3060 | +30 |
| 鐵精粉 | 850 | - |
| 中硫1/3焦煤 | 1060 | - |
| 鎳 | 141170 | 350 |
| 切碎原五 | 20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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