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來源選擇多樣化 回購政策“松綁”
發(fā)布時間:2018-11-26 08:13
編輯:達物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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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公司法關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相關問題,監(jiān)管層再出新舉措。11月23日晚間,滬深交易雙雙發(fā)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回購細則》”),并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從披露的《回購細則》來看,交易所從多方面對上市公司回購條款進行了“松綁”,包括拓寬上市公司回購的資金來源等方面。
以上交所發(fā)布的《回購細則》為例,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資金、發(fā)行優(yōu)先股、債券募集的資金、發(fā)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資金、募投項目節(jié)余資金和已依法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金融機構借款、
其他合法資金等回購股份。同時,還允許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發(fā)行優(yōu)先股。
按照以往上市公司回購的案例,多數(shù)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多數(shù)是采取自有資金方式。
在一位滬上私募人士看來,此舉意味著除了自有資金外,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募資來回購股份,比如優(yōu)先股、再融資等,這就拓寬了公司融資渠道,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資本結構。
在《回購細則》上,上交所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披露具體的回購資金來源和籌資方式,充分說明將資金用于回購股份可能對公司日常經營、研發(fā)、盈利能力、債務履行能力及持續(xù)經營能力等產生的影響。
除了拓寬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外,《回購細則》中將回購的實施期限由6個月延長到12個月,業(yè)內人士表示,適當延長回購實施期限,為了給公司有更充裕的時間窗口實施回購,增加回購靈活度。上交所還指出,考慮到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進行回購的情況往往比較緊急和特殊,因此《回購細則》規(guī)定因該種情形回購股份的,可以不受有關回購申報數(shù)量及窗口期限制,以便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在短期內及時實施集中回購。
不過,回購政策的“松綁”并不意味著監(jiān)管放松,對于一些“動機不純”的回購,《回購細則》也設置了針對性條款。為嚴打“忽悠式”回購,在現(xiàn)行回購指引對回購數(shù)量、金額未有明確下限要求的背景下,滬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必須明確回購數(shù)量或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此外還強化信息披露的剛性約束。上交所在《回購細則》中,要求公司董事會審慎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方案,回購股份擬用于多種目的用途的,應當在回購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目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shù)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及資金金額。同時,回購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隨意變更或者終止。在業(yè)內人士看來,通過放寬條件、拓展用途、簡化程序,重在解決好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中的“痛點”“難點”問題,推動形成長效、共贏和可持續(xù)的市場機制。
備注:數(shù)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