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和礦產資源部(ESDM)發(fā)布了編號為3.E/MB.01/DJB/222的通知,關于在離岸價格基礎上進行鎳礦買賣交易的義務。該通函于2022年12月12日在雅加達發(fā)布,并由礦產和煤炭總干事 Plh.、能源和礦產資源部M. Idris F. Sihite簽署。
該通函首先發(fā)給生產運營階段持有采礦業(yè)務許可證的企業(yè)實體(IUP)的董事,以及鎳商品生產運營階段持有特別IUP的董事。第二,持有加工和/或提煉鎳商品許可證的商業(yè)實體的董事。第三,被任命為執(zhí)行測量員的測量員企業(yè)實體的董事,負責對礦產銷售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析驗證。
能源和礦產資源部在本通知中寫道,為了在鎳礦的銷售和購買中增加礦產和煤炭子行業(yè)的國家收入,能源和礦產資源部傳達了以下內容:
1.第一,自本通函頒布后一(1)個月:
a.處于金屬礦產生產運營階段的IUP和處于金屬礦產生產運營活動階段的生產鎳礦的IUPK的持有人,在銷售所生產的鎳礦(包括銷售給關聯公司)時,必須使用離岸價格(FOB ),并參考鎳礦的HPM作為確定銷售價格和計算支付生產費用義務的下限。
b.在鎳商品的金屬礦產生產作業(yè)活動階段和IUPK金屬礦產生產作業(yè)活動階段,進行鎳礦精煉的其他方,其原材料來自IUP持有者,要求以離岸價購買鎳礦,并參考鎳礦HPM作為確定購買價格的下限價格。
2.對于鎳商品,處于金屬礦產生產運營階段的IUP和處于金屬礦產生產運營活動階段的IUPK的持有人需要立即對本通函生效前達成的銷售合同進行調整,并在本通函規(guī)定后不遲于一(1)個月內,通過礦產開發(fā)總監(jiān)向礦產和煤炭總監(jiān)提交一份調整后的銷售合同副本。
3.鎳商品金屬礦物生產運營活動階段和IUPK金屬礦物生產運營活動階段的IUP持有者,如果沒有提交編號2中提及的銷售合同調整文件的副本,則不能在Minerba在線監(jiān)控系統(tǒng)(MOMS)應用程序中進行銷售變現。
4.被任命為驗證礦物銷售數量和質量分析的執(zhí)行測量員的測量員負責:
a.對必須在FOB基礎上進行的鎳礦銷售和購買交易進行驗證;
b.驗證按照法定條款確定的鎳礦銷售價格與HPM的一致性。
5.如果鎳礦石的銷售和購買交易違反本通函的規(guī)定,則禁止執(zhí)行礦產銷售數量和質量分析核查的檢測機構出具核查結果報告(LHV)。
6.對于違反第4項和第5項規(guī)定的礦產銷售數量和質量分析驗證的實施測量員,可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此通函已抄送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部長、能源和礦產資源部秘書長以及能源和礦產資源部監(jiān)察長。
APNI秘書長Meidy Katrin Lengkey在回應關于在離岸價格基礎上進行鎳礦銷售和購買交易的義務的通函時說,鎳礦企業(yè)家將遵守通函的規(guī)定。APNI迄今為止一直在努力實現這種以離岸價格為基礎的鎳礦買賣交易,無論是對采礦企業(yè)還是鎳礦精煉和加工廠(冶煉廠)而言。
能源和礦產資源部2020年第11號條例中進行了規(guī)定,在FOB基礎上的鎳礦銷售和購買交易。然而,到目前為止,工廠或冶煉廠按照成本保險和運費(CIF)的基礎結算,所以鎳礦公司必須承擔額外的成本來運輸礦石。
他說,“除了必須向國家支付PNBP,即10%的特許權使用費和1.5%的PPh之外,還要向駁船收取6-8美元的鎳礦運輸服務費,因為我們必須參加以到岸價為基礎的鎳礦買賣交易,應該以離岸價格為基礎”。
鎳礦公司對能源和礦產資源部發(fā)出的這份通函表示歡迎。
“最后,APNI爭取在離岸價基礎上進行鎳礦買賣交易的努力得到了政府的批準。希望工廠或冶煉廠將遵守這一規(guī)定,這樣鎳礦商和工廠或冶煉廠之間就不會再有沖突了。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 名稱 | 最新價 | 漲跌 |
|---|---|---|
| 螺紋鋼 | 3290 | +60 |
| 冷軋盒板 | 4230 | +20 |
| 低合金厚板 | 4140 | +10 |
| 鍍鋅管 | 5150 | +40 |
| 鍍鋅扁鋼 | 4740 | +30 |
| 鍍鋅板卷 | 3550 | +20 |
| 管坯 | 33890 | - |
| 冷軋無取向硅鋼 | 3960 | +20 |
| Cr系合結鋼 | 3700 | - |
| 鉬鐵 | 227600 | 1,500 |
| 低合金方坯 | 3160 | +10 |
| 鐵精粉 | 850 | - |
| 等外級焦 | 1210 | - |
| 鎳 | 147135 | 600 |
| 切碎原五 | 20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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